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和全体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化、法制化,逐步健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各项生产经营安全高效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外,均应依据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与本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三条 公司建立人力资源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具体业务性工作,由公司办公室承办和负责。
第四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因岗因事设人的原则,确定增人计划,履行报告审批手续,统一组织公开招工。
第五条 新员工报到时,应向公司办公室提供相应学历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及其他必要的证件。同时建立档案。
第六条 员工上岗。新员工在接到公司上岗通知后,须在约定时间到公司办公室办理上岗手续。
第七条 合同签订。从上岗之日起三十日内劳动者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评合格后即为公司员工。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续签。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或合同约定终止条件出现时,原劳动合同自行解除或劳动关系自行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年限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员工主动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不给予辞职者经济补偿:
(一)试用期内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一周书面告知所在部门和公司办公室,并做好工作交接;
(二)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在部门和公司办公室,工作交接完成后,将《员工离职移交清单》和《员工离职报告单》送公司办公室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手续。公司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并办理社保、档案转移手续。
(三)员工在试用期内公司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员工应积极配合,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条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一)违法犯罪被国家机关处以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者;
(二)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三)公司建立考勤、考绩记录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失职行为,公司可以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①打架斗殴、酒后闹事,经三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②连续旷工10日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日及以上者;
③在执行公务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数额较大者 (达到法定追诉标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④以职务之便挪用、侵占、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款或公司财物,收费不入账,私自变卖器材或吃拿卡要,数额较大的(达到法定追诉标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⑤违反公司民事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⑥聚众怠工、造谣生事、暴力威胁、阻挠公司正常工作或违法上访,情节严重的;
⑦工作不负责任,服务态度差,对公司利益和形象造成重大损害的;
⑧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醉驾机动车等发生可防性安全事故,造成公司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重大伤亡的直接责任人;
⑨在执行公务中伪造证件,提供虚假证明,为本人或他人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
⑩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严重妨碍所在部门正常工作的;
⑪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本人或其配偶无计划和超计划生育的;
⑫其它犯有严重纪律错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十一条 退休员工合同终止。根据劳动法规定,退休后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章 考勤制度
第十二条 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工伤假、丧假。
(一)公司员工因私事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可申请事假。
(二)员工因病可凭病历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诊断证明请病假。
(三)员工夫妻双方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按规定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30天;女员工生育可享受法定产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假期期限执行属地政府有关政策。实施节育手术的员工,可凭医疗单位证明休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四) 员工因公负伤或非工伤重大疾病,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重大疾病医疗期制度。工伤等认定后,工伤及疾病医疗期限和待遇,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法规、文件执行。
(五)员工直系亲属去世,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享受丧假3天;需去外地处理丧事的,可另增加路程假。
下列假期期限由部门审批:
①一个工作日以内的事假;
②二个工作日以内的病假;
下列假期期限由部门初审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①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事假、二个工作日的病假;
②探亲假、婚假、产假、工伤假、护理假。
请假超过一个月及以上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假条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部门超过审批期限准假,以请假人超过审批期限休假天数为计,扣除部门批假人每天5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考勤管理。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
(一)员工请假必须事先申请,并视权限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分级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突发事件,可用电话的方法及时请假,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凡未经批准未到岗工作的视为旷工。
(二)对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处理),上班时间串岗、脱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每发生一次,扣当事人20元,当月累计5次及以上的,扣罚当月奖金,全年累计20次及以上者,不参加年终奖金分配。
(三)旷工一天扣当事人100元,当月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的,扣罚当月工资并给予警告处分;全年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的,不参加年终奖金分配并给予待岗处理。
(四)迟到、早退、窜岗及旷工由各科室部门考核记载,办公室负责抽查督查,月底由办公室统一汇总交财务科执行。
第十四条 新员工上岗培训。为了使新员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公司环境,尽快进入角色,公司组织员工进行新员工入职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培训。为使公司人力资源不断增值,公司将为员工安排与其工作相关的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 专项技术培训。公司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相关技术、研发岗位的员工外出接受专项培训,但应与公司另行签订服务期协议。
第十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思想观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原则,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增强员工的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公司及各部门按照“属岗管理、各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管理各自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相关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岗双责”制度,逐级负责管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都必须悉知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禁酒后上岗、酒后开车。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坚持文明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公司员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二O一二年九月三十日公布,同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建湖县自来水公司行使解释和修改权。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