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司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确保无政策外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参照同行做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公司对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实行各层、各部门管理,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即公司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为计划生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计生专(兼)职干部和各部门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员为公司及各部门计划生育工作执行人。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依法管理、优质服务。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五条 本意见适用于公司全体在册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总支书记、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党总支副书记、各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日常工作的指导,成员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计生专(兼)职干部组成,计生专(兼)职干部负责日常计生管理。
第七条 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和制定本公司执行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实施方法,依法行政,确保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公司年度计生工作目标,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政策的情况,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研究解决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齐抓共管,总结经验,全面促进计生工作。
第八条 公司与各部门每年签订一次《建湖县自来水公司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目标是:
组织所属职工学习宣传和积极实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管理方法和解决问题的措施;信息员人员明确;全面准确掌握所属男职工及其配偶、育龄女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确保无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
该项工作列入部门年度工作、干部晋升、职工评先评优的考核范畴。
第九条 职工婚姻状况应当主动如实向公司登记。职工初婚及婚姻变动后应带齐相关证件到公司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所属部门计生信息员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实行持生育证孕育管理制度,严禁职工及其配偶政策外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政策外怀孕的职工及其配偶要自觉进行人流或引产手术,收养小孩须经规定程序审核登记。
生育第一个孩子,须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孕检证等,到计生相关行政部门办理生育证,经公司和所属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怀孕生育。一孩出生后,该职工所在部门要及时收集《婴儿出生证》,验证后复印件留存。
按政策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持相关证件,到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好生育证,经公司和所属部门验证登记备案后方可怀孕。
第十一条 及时组织部门所属职工参加计划生育服务检查和登记,确保不发生政策外孕育。
检查和登记要求为:
1、对象:公司在册育龄女职工。
2、地点:暂定县城计划生育服务站(县中心幼儿园西侧)。
3、时间和办法:全年检查三次,每年3、7、11月份为检查月,从月初开始公司集体组织或由部门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员带领所属部门女职工持身份证到服务站检查,当月底前检查完毕。
参加公司集体检查的人员检查后,由部门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员根据服务站的检查记录,逐人逐次填写《建湖县城年度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登记表》,并由公司组织人员和部门信息员在该表中签名。
部门计生工作信息员带领应检人员持身份证在检查后,将服务站出具的检查单粘贴到《建湖县城年度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登记表》后,并在该表中签名。
年终该登记表由部门负责人和计生信息员分别签字后上报公司,作为各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考评依据之一。
4、45周岁以下人员每次参查率必须达100%。
第十二条 定期组织所属男职工出具其配偶计生证明和计生服务检查单并登记,杜绝政策外孕育。
在职男职工配偶49周岁以下有固定工作的,须在每年9月底前向所属部门出具其配偶所在单位计划生育管理证明;配偶无固定工作的,每年分两次,于3、9月底前向所属部门出具其配偶的计生部门服务检查单,或由部门计生信息员带领其配偶(持其个人身份证)去服务站检查。证明或服务检查单出具率要达100%,并逐人逐次填写《建湖县城年度配偶49周岁以下已婚男职工计划生育服务登记表》,由部门负责人和计生信息员在该表中签字,按照本意见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部门应对请假(病假、事假等)职工,且假期在三个月以上的,进行计划生育家庭专访,受访对象不得无故回避。同时做好台账记录,按照本意见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评。
第十四条 节育。有生育能力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妇,可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孩的女职工应在顺产42天至三个月内、剖腹产六个月内上节育环。如确实不适合上环,须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落实其它可靠避孕措施。已生育二孩的夫妇,一方必须首选结扎。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人员应当重视计划生育工作,支持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计划生育相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计生管理职权受法律保护。计划生育相关工作人员要齐心协力,尽职尽责,努力做好工作。
第三章 奖励与优待
第十六条 提倡晚婚晚育。比法定婚龄(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男性满25周岁,女性满23周岁);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孩的为晚育。
第十七条 职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晚婚的增加婚假10天。
第十八条 女职工产前产后假为98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剖腹产增加15天。孩子出生3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14天。
第十九条 女职工实行上环手术的可休息3天,报销手术费、医药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做人工流产的,可休息十五天,如采取了避孕措施,可一次性报销医药费、手术费最高不超过200元,每年限报一次。
第二十条 抚育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在一天中可合并使用,但不能累积使用哺乳时间。
第二十一条 从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中规定的假期工资照发。
第二十二条 职工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如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公司全部负担。
第四章 限制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四条 部门没有完成本意见第八条年度计生工作管理目标,部门负责人未按本意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或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发生违反本意见第十条规定的情形,职工或职工配偶政策外怀孕,经教育无效,执意不终止妊娠和违法生育或收养的,按本意见第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以及《建湖县自来水公司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处理,解除其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或该职工自愿办理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第二十五条 部门要适时督促所属已婚育龄女职工按时参加计生检查并登记,每年3、7、11月底前,对未按本意见第十一条要求到服务站参加该次检查和登记的人员,由部门再发通知,限7天内参检,同时将通知情况分别记录到服务登记表。对此通知发出后10天内仍未参检的人员进行核对汇总后报公司,公司将停发该职工工资,并发书面通知,对拒签拒检或弄虚作假的,则按其不服从部门和公司管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依照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男职工没按本意见第十二条要求出具其配偶的计生证明或服务检查单,不服从部门计生信息员带领其配偶(持个人身份证)去服务站检查的,按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新进人员,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必须事先进行计划生育审查,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人员,一律不得安排工作岗位。
第二十八条 被举报违法生育的职工,应积极配合部门和公司调查取证,公司自接到举报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如证实没有违法生育,已停发的工资给予全部补发,如违法生育情况属实,按本意见第二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婚姻状况登记和变动情况,没按本意见第九条规定登记备案的,停发其岗位工资,直至其将婚姻情况如实按规定上报为止。
第三十条 政策内孕育但没申办生育证的,从小孩孕育起停发其岗位工资,直至领到生育证。
第三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一孩后,没按本意见第十四条要求采取节育措施的停发其岗位工资,直至上环或采取节育措施为止。
第三十二条 无故不接受计划生育家庭专访的,从当日起停发其岗位工资,直至其接受专访为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和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包庇他人政策外怀孕生育的;
(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的;
(三)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相关人员履行职责,以及对他们进行诽谤、侮辱、殴打、伤害的;
(四)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摘取宫内节育器,做假结扎手术、复育手术,选择性终止妊娠的;
(五)其它违反计划生育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已经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局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文件有新的规定,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意见的解释权归公司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第三十七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